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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16 16:10:08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对罪犯刘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冀0229刑更23号

罪犯刘明,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三里屯屯旺街27号。

2023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23)冀0229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刘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罪犯刘明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罪犯刘明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司法鉴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唐山市工人医院对罪犯刘明的病情进行医学诊断。

经查,罪犯刘明经唐山市工人医院临床医学诊断患有冠状动脉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冀02技审字第138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明病情未达《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刘明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刘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0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玉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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