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对罪犯吕春维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冀0229刑更20号
罪犯吕春维,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林南仓镇四村雹神庙街21号。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春维犯污染环境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2)冀0229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罪犯吕春维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3年10月26日罪犯吕春维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罪犯吕春维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司法鉴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开滦总医院对罪犯吕春维的病情进行医学诊断。
经查,罪犯吕春维经开滦总医院临床医学诊断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脑梗死(右侧基底节区及双侧半卵圆中心区)、2型糖尿病。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开滦总医院临床医学诊断证明审查认为,罪犯吕春维病情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吕春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吕春维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0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