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罪犯王汝军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冀0229刑更21号
罪犯王汝军,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无终西街阜金金玉街16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田镇玉花园小区C2栋1单元401室。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汝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3)冀0229刑初326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王汝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10月18日罪犯王汝军以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委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对罪犯王汝军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司法鉴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唐山市工人医院对罪犯王汝军的病情进行医学诊断。
经查,罪犯王汝军经唐山市工人医院临床医学诊断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肾病、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唐山市工人医院临床医学诊断证明审查认为,罪犯王汝军病情未达到《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王汝军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汝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